47.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因該情形非屬採購法第31
48.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
5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攜帶與投標文件所使用相同之印章前往開標;如廠商無法攜帶該印章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並無不妥。(A)O(B
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7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