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 (B)X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A)O (B)X
2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2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2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A)O (B)X
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五章辦理驗收。(A)O (B)X
2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3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 (B)X
31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A)O (B)X
32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A)O (B)X
33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 (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 (B)X
3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A)O (B)X
3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A)O (B)X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 (B)X
38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39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4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A)O (B)X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A)O (B)X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A)O (B)X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
4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4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A)O (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A)O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