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財物採購,採購數量為500個單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增購採購數量10%之權利」。現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原
72.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勞務採購,契約期間為1年,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契約期滿得與得標廠商續約之權利」。現契約即將期滿,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廠商辦理續約,
75.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
81.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財物採購,採購數量為500個單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增購採購數量10%之權利」。現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