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
93.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95.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
96.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
98.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A
10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
102.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
103.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
104.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
105.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辦理決標,免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10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無需通
10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