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
11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
121.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如認為評選結果有需評選委員會檢討之情形(例如投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應於評選紀錄加註意見,惟不得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以示對評選委員專業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