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根據特殊教育法(2009)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幾年辦理特教評鑑一次(A)—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特教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