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囧逼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特教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李昀蒨—堅持到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新更新:2018/10/25 15:27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讓特教教師行政減量,有更多時間可以照顧學生,現行3年一次的特教評鑑改為4年一次,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025021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