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惠美】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 下列訴訟類型何者有訴願前置主義之適用?(A)無效確認之訴(B)一般給付之訴(C)撤銷訴訟(D)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所提之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訴願前置原則

  意即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即為「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將訴願制度視為行政救濟的一環,但切勿將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視為一般民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第二審之審級關係,因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規範、程序、法律效果皆不同,最重要的是訴願制度重在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自我反省,就算訴願審議單位有相當的自主性或獨立性,仍然未脫離行政權的體系,本質上仍然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評論主題】7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行政法院之審查權受有限制,學理上稱之為:(A)裁量空間 (B)裁量減縮至零 (C)判斷餘地 (D)授權範圍

【評論內容】

判斷餘地:行政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時,有其活動空間,該空間內行政有其自主性。

裁量收縮: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決定時,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若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使得行政機關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