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惠美】評論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作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訴願前置原則 意即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即為「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可以將訴願制度視為行政救濟的一環,但切勿將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視為一般民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第二審之審級關係,因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規範、程序、法律效果皆不同,最重要的是訴願制度重在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自我反省,就算訴願審議單位有相當的自主性或獨立性,仍然未脫離行政權的體系,本質上仍然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b13343pp】評論
說那麼多還是文不對題。僅是問訴願前置之適用。卻與之先行程序一併述之。前置乃在於撤銷與課與義務兩種必須先行訴願。這才是重點吧!
【邱傑民】評論
撤銷+課與義務 兩種必須先行訴願
【我是小安】評論
訴願前置 撤銷、課予訴願喀嚓 的諧音 課撤用剪刀喀嚓完了才可以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