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職場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錯誤?(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B)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105/5/18修正):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