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于婷】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

【評論內容】

民訴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à A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à B

 

民訴施行法

第 9 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

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但書之程序。àC

 

民訴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

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