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于婷】評論
民訴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à A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à B 民訴施行法第 9 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àC 民訴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
【流精歲月】評論
D. 民訴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 由駁回其訴。
【好貓咪】評論
(A)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 民訴 第 442 條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本來上訴不合程式應該要裁定駁回,但「未具上訴理由」例外不適用(C)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訴施行法 第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