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之順序為何?
(A)主詰問→覆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
(B)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C)反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覆主詰問
(D)主詰問→反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9729
統計:A(118),B(591),C(15),D(15),E(0)

用户評論

徐卉杉】評論

第166條第二項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