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奈奈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

【評論內容】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茲將兩者之定義、區別處分別敘述如下:

(一)兩者之定義:

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範例:民法第90條之規定,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期間為1年。

2、消滅時效: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譬如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範例: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消滅時效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