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期間利益拋棄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當事人得提出抗辯;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作為裁判資料
(D)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8317
統計:A(261),B(385),C(509),D(1460),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以下參考91年地五摩友的解答:Ling Grace 高三下 (2012/01/22 11:21):12人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對抗請求權形成權產生抗辯權×延展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不得展期時效1個月~15年6個月~10年主張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法院得職權調查(就算當事人不援用) 例:租金五年內不請求,時效消滅例: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消滅時效的意思就是說,因為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效力的時效制度。例如租金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跟你租房子,可是沒有付租金,依法律你可以要求我付租金,但如果我耍賴皮五年內都沒有付你租金,過了五年,雖然你還是有要求我付租金的權利(債權並未消滅),但是我(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奈奈子】評論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茲將兩者之定義、區別處分別敘述如下:(一)兩者之定義: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範例:民法第90條之規定,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期間為1年。2、消滅時效: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譬如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範例: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消滅時效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