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7463_108初】評論
(A)財產權 (B)人格權 (C)生存權 (D)工作權 我的解釋 : 一個人可能因為人格, 生存 ,工作原因(基礎)而受到別人的侮辱, 例如昨天的新聞, 大陸地區的賓士車總裁因在中國, 和一位中國人因停車位而起爭執, 他罵:中國人都是雜種 ! 結果引起眾怒 , 被公司撤銷他的大陸地區總裁位子 ! 以上和人格權比較有關係--罵中國人是雜種 ! 換句話說 : 是為了保護人格權, 生存權, 工作權 , 我的解釋 : 因為財產權要用民法 , 例如 : 辱罵財產 , 怪怪的 , 因為財產不是人 , 它被罵了 , 也不會有感覺難過受侮辱 !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大法官解釋第476條解釋文第一段:「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8條、第15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即從憲法第8條與第15條出發,去論述死刑之正當性。蓋學者表示,因憲法第8條係保障人身自由,應係在論述身體自由刑的部分,而大法官解釋中引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部分,即係在論述死刑的部分,故釋憲者顯然將生存權涵蓋生命權的保障範圍在內釋字551: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