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銷】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不得上訴之規定(二)—上訴得受利益未逾法定價額)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盧妍蓁】評論
司法院已於函釋中,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法條上是找不到的,這是司法行政解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