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莉】評論
就是承攬人的抵押權優先於其他設定在先的抵押權民法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Lin Tony】評論
流抵(押)契約,係指抵押權設定時,當事人所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約定。
【SunnyFunny】評論
第 87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