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B)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C)公務員曾經收受他人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
(D)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19
統計:A(376),B(152),C(1941),D(183),E(0)

用户評論

寂寞行星】評論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

Lin Tony】評論

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感覺很違反不自證己罪的感覺,有違憲感。。。

小銀】評論

樓上說得沒錯,這法條有可能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其實國家考試曾經把這個爭議拿來考過,我忘記是哪份考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