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題名】評論
(一)貪污治罪條例§11Ⅰ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可知(A)之論述正確。(二)貪污治罪條例§11Ⅱ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B)之論述正確。(三)貪污治罪條例§11Ⅵ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可知(C)之論述正確。(四)貪污治罪條例§11Ⅲ規定:「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D)對於香港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犯違背職務行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犯不違背職務行賄,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