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真】評論
貪汙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第 5 條 有下列行...
【米花】評論
(C)選項【不應受理而受理】指依法無審理爭訟事件權限者,接受訴訟之提起並進而為審理裁決之行為【訴訟事件】指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之事件資料來源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032001-1.pdf
【金榜題名】評論
(一)貪污治罪條例§4Ⅰ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二)貪污治罪條例§5Ⅰ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知(B)非本題正確選項。(三)貪污治罪條例§6Ⅰ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可知(D)非本題正確選項。而(C)為本題正確選項。
【Lin Tony】評論
刑法第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