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刑訴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金榜題名】評論
【snoopy75smb】評論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X;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O)(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O)(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O;簡易程序亦同)
【Kao】評論
說真的,這題只是嚇人用的,故意寫一大串混淆考生...不然答案超簡單的(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用常理想也知道,參加程序怎麼會在言詞辯論後參加的呢?之後參加還要再開辯論不是很麻煩嗎...建議考生利用圈關鍵字或刪去法的方式做題,這樣面對這類型的題目才不會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