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B)遺失物留置權
(C)保管費用請求權
(D)遺失物取得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4274
統計:A(2118),B(303),C(157),D(230),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米花】評論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B)選項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8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