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是屬於管轄競合並非相牽連之案件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8條(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米花】評論
【解析】(一)刑事訴訟法§6Ⅰ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A)之論述錯誤,非本題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6Ⅱ規定:「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移件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B)之論述錯誤,非本題正確選項。(三)刑事訴訟法§7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錯誤,非本題正確選項。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830487153846783&id=1724353744460125&substory_index=0
【snoopy75smb】評論
(A)原則上由繫屬在先的法院管轄 (X;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競合管轄才由繫屬在先法院管轄)(B)經上級法院裁定方得合併審理 (X;可經相關法院同意選出合併審理法院;若不,才由上級法院裁定)(C)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O)(D)犯與本罪有關的誣告罪屬於相牽連之案件 (X;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