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如下圖六, 為圓 O 的切線,P 為切點,  交圓 O 於 B 點,若∠A=50°,求∠APB=__________度。

【評論內容】

我查過好像沒有什麼法源依據,主要是法學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強行法與任意法、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原則法與例外法、母法與子法、固有法與繼受法、國內法與國際法

以下為台灣法律網網站有針對這九類做詳細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27474&article_category_id=1173&article_id=62607

另外這是維基百科上的資料:實體法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程序之程序法的類別。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 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評論主題】五、下圖電路皆為回授放大器。說明其為何種回授模式(Series-Series,Series-Shunt,Shunt-Shunt,或 Shunt-Series),並以電路所標的參數推導出其回授因子 β

【評論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 264 條 )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可分為 1.給付危險(民法225絛)由買受人負擔    2.價金危險(民法266條)由出賣人負擔

可參考下面題目:

39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買賣之物因無名火燒毀,致出賣人無法給付買受人。該價金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買受人 (B)雙方平均負擔 (C)出賣人 (D)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