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下圖電路皆為回授放大器。說明其為何種回授模式(Series-Series,Series-Shunt,Shunt-Shunt,或 Shunt-Series),並以電路所標的參數推導出其回授因子 β 與增益的( Avf , Aif , Gmf ,或 Rmf )方程式,未標示的參數全部假設為理想的。
【題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9411
統計:A(116),B(4426),C(198),D(1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約的分類、契約的分類

用户評論

【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用戶】Gig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懂D選項的意思 ~???

【用戶】笑嘻嘻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 264 條 )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可分為 1.給付危險(民法225絛)由買受人負擔    2.價金危險(民法266條)由出賣人負擔可參考下面題目:39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買賣之物因無名火燒毀,致出賣人無法給付買受人。該價金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買受人 (B)雙方平均負擔 (C)出賣人 (D)法院裁定之...

【用戶】Danny.chen759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怎麼大部分人都會, 我見都沒見過, 我真是太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