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A)十日(B)十五日(C)一個月(D)二個月

【評論內容】筆記有誤,應為 鐵路法 第51條 才對鐵路法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評論主題】【題組】 (2)UDP

【評論內容】(7000-1000)/36*33=5500 (折舊)現金 2,000折舊 5,500 設備 7,000 利益   500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