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A)十日
(B)十五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172
統計:A(40),B(24),C(836),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鐵路法 第2條 各名詞定義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另一題比較;貨物所有人於領取運送物時發現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等情形,而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時,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於領取後多久期間內,未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A) 七日內 (B) 十日內 (C) 十五日內 (D) 一個月內運輸學大意練習#3565答案:B難度:適中 統計:A(28),B(160),C(26),D(101),E(1)個人化分析:A(0),B(9),C(0),D(1),E(0),疑問(4)最佳解!陳群豪 幼稚園下 (2012/03/23 16:21):讚17人民法第648條第2項規定,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應將其喪...

【用戶】吳小婷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筆記有誤,應為 鐵路法 第51條 才對鐵路法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