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bson Junk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 關於地方民代兼職的規範,下列論述何者錯誤?(A). 省諮議員無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兼職限制之適用(B). 地方民代不得兼任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與事業機構任何職務(C). 地方民代在無職位

【評論內容】縣市議員得以兼任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委員與召集人~~就是地制法 第53條(議員、代表不得兼任之職務)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

【評論主題】28 關於地方民代兼職的規範,下列論述何者錯誤?(A). 省諮議員無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兼職限制之適用(B). 地方民代不得兼任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與事業機構任何職務(C). 地方民代在無職位

【評論內容】縣市議員得以兼任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委員與召集人~~就是地制法第53條(議員、代表不得兼任之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評論主題】5.反「ㄍㄨㄥ」自省

【評論內容】消防局做成火災鑑定----------  此為行政調查..... 不涉及法律行為--------  故為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