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son Junky】評論
消防局做成火災鑑定---------- 此為行政調查..... 不涉及法律行為-------- 故為事實行為!!!
【106警特上榜】評論
D的相關題目28 警察工作中,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 (A)巡邏 (B)攝影蒐證 (C)對交通違規行為予以裁罰 (D)攔停人車,查證身分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4 年 - 身心4等行政法概要#20719
【阿斯拉】評論
單純只有臨檢而沒有後續處分就算行政處分嗎?
【(感謝打氣)Ayers】評論
【補充/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法制局】Q:某甲某日騎乘機車行經本市某路段時,遭該處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攔停,實施身分查證等臨檢行為,甲當場陳述該臨檢之執行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規定要件並表示異議,經執勤員警審認為無理由,並繼續執行完畢後,依甲之請求開具原處分機關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甲收執。甲以該臨檢不合法為由,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臨檢處分,請問是有理由的嗎?A:按司法院釋字第423號、第535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臨檢係屬對人之查驗、干預,對受臨檢人之身體自由產生限制,警察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得提起行政爭訟。然因警察攔停、查證身分等盤查臨檢行為已經執行完畢,依訴願法第81規定,縱然認為訴願有理由也無從撤銷或變更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及實益,且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應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始有法律上之利益可言。所以,某甲之訴願請求,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