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den Chi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行政機關對人民違規加以處罰,下列何種情形屬違法裁量?(A)因人民不知法規而減輕處罰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B)不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裁處最高額之罰鍰(C)就非典型案件不依裁罰基準處罰,而進行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18條  (第二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 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司法警察機關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②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 書應由警

【評論內容】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第7條第1項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評論主題】13 有關警察人員受理報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如犯罪嫌疑人係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承供述者,屬自白非自首(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58條

  受理之告訴乃論案件,如有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評論主題】10 有關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截收、開拆、檢查、影印為通訊監察必要之方法(B)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3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C)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既監察法 第13條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n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n器材。n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n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n

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評論主題】21 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司法警察機關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5 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②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 書應由警

【評論內容】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第7條第1項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評論主題】13 有關警察人員受理報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如犯罪嫌疑人係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承供述者,屬自白非自首(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58條

  受理之告訴乃論案件,如有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評論主題】10 有關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截收、開拆、檢查、影印為通訊監察必要之方法(B)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3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C)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既監察法 第13條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n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n器材。n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n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n

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評論主題】15 行政機關對人民違規加以處罰,下列何種情形屬違法裁量?(A)因人民不知法規而減輕處罰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B)不分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裁處最高額之罰鍰(C)就非典型案件不依裁罰基準處罰,而進行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18條  (第二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D並無裁量逾越

【評論主題】4. 提出質量守恆定律的科學家是 (7)

【評論內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