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下列何者無向立法院提法律案之權?(A)考試院(B)行政院(C)國民大會(D)司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3號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釋字第一七五號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八十七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評論主題】44.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於何種情況之下,不得解散?(A)立法院與行政院間有爭執(B)立法委員任期尚未屆滿一年者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第2條第5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