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評論
釋字第3號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釋字第一七五號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八十七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罪_月】評論
要記得,"5院"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