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翊軒】評論
1.考試院組織法規定:19人2.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若干人
【蘇筱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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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is Kuo】評論
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第八十條關於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規定相較,考試委員與法官,幾無差別。就此憲法設計之制度言;保障公務員,司法權能,考試權亦能。此獨特之權力分配,實早巳擺脫「司法牽制行政」之構想,而另立「考試牽制行政」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