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y080311】評論
請注意C是指審議而非提起...審議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喔再看一次樓上
【Tong】評論
議決
【ㄚ柏】評論
ABD是本文中沒有,而增修條文中有的,所以才叫做「比原憲法規定的還多」,而D是原來(本文中)就沒有,後來(增修條文中)也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