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立法委員如未辭職即就任官吏,則此立法委員:
(A)視同未就任官吏
(B)自就任官吏之時起,視為辭去立法委員
(C)保留其立法委員身份,俟其辭官後恢復
(D)可身兼二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5281
統計:A(258),B(4037),C(60),D(8),E(0)

用户評論

Alexis Kuo】評論

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立法委員當然不會制定「立法委員擔任文官,暫停本職之法律」;即使制定,也不因其為法律而非行政命令,即得逃避違憲之命運,殆可斷言。立法委員出任文官,未辭退立法委員本職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成釋字第一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