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立法委員當然不會制定「立法委員擔任文官,暫停本職之法律」;即使制定,也不因其為法律而非行政命令,即得逃避違憲之命運,殆可斷言。立法委員出任文官,未辭退立法委員本職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成釋字第一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