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凱】評論
多了以下這個 所以變成三級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hochue.su】評論
釋字530: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意思是司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不是嗎?
【betrayer627】評論
to 8樓但現狀是沒有改,這只是大法官的看法。目前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和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法院)仍然不同。
【Claire Lee】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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