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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由(A)縣市長(B)教育局長(C)教育局特教課長(D)縣市特教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評論內容】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 關事項。 二、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請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等相關事項。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資源配置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源配置,指各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設置之規劃、教 育心理評量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建立與配置。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