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mad2011】評論
特教法: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蓁蓁】評論
為何是c?
【高培芬】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n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n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n 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n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n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n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n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