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5. 拉格朗日點

【評論內容】答案為A

【評論主題】【題組】 ⑶第 46 號公報要求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的目標為何?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319號【解釋日期】82/06/04。理由書及附件【解釋文】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相關法條】典試法第23條

【評論主題】四、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⑴何謂 TCP 協定滑動窗(Sliding Window)?(5 分)

【評論內容】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評論主題】四、甲因違犯刑法強盜罪,被法院判決 7 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甲在監獄中,又因傷害其他受刑人,被法院確定判決 1 年有期徒刑。試問甲可能報請假釋之應執行刑期期間如何計算?(25 分)

【評論內容】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二、試說明「福佬客」與「客福佬」的意義,他們對客家文化的認同感如何?試依己見加以申述。(25 分)

【評論內容】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