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同住之甲、乙父子二人涉嫌殺人犯罪,經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認有要求甲、乙二人到案說明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機關得逕行使用約談通知書,要求甲、乙二人到
【評論內容】D可參考刑訴法76條得不經傳喚 逕行拘提是傳喚而非通知
【評論主題】15 除行政院外,立法委員亦得連署提出法律案,但至少應經多少委員連署?(A) 25 人以上 (B)全體委員四分之一 (C) 15 人以上(D)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第 5 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第 6 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評論主題】36 推銷員甲向乙推銷美容產品,以訪談名義,帶乙返回公司,並要求乙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此種買賣行為,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何種特種買賣?(A)店頭買賣 (B)訪問買賣 (C)不實廣告買賣 (D)郵購買
【評論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明文規定特種買賣的種類有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等三種。有關要旨說明如下:(一)鑒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分期付款買賣為新型傳銷術,消費者因而受害的案例逐年增多,為保障消費者本身的權益,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有特別加以規定的必要。 (二)特種交易與一般買賣之區別: 1、所謂一般買賣是指依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而成立的契約, 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型態各式各樣,不勝枚舉。契約的效力,是依照民法相關的規定來處理,原則上是沒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的餘地。 2、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交易本質上與民法規定的一般買賣並無太大的差異。只是就傳銷方式較為特殊的買賣型態特別加以規定,並賦與較為週密的保障而已。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到的情形下,仍然必須適用民法有關買賣的規定。 3、因此,就特種交易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是民法有關買賣規定的特別規定,應該優先適用。參考來源:行政院消保會
【評論主題】36 推銷員甲向乙推銷美容產品,以訪談名義,帶乙返回公司,並要求乙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此種買賣行為,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何種特種買賣?(A)店頭買賣 (B)訪問買賣 (C)不實廣告買賣 (D)郵購買
【評論內容】消保法第2條: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評論主題】16.下列何者曾有部分條文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反「平等原則」?(A)違警罰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C)集會遊行法 (D)行政執行法
【評論內容】
違警罰法已廢除嚕~
【廢止日期】民國8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