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onne Lia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 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 之同意。
【用戶】Serena Wa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第 5 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第 6 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