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ber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2.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題目問的是定型化契約,所以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但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