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關於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受賄罪:(A)本法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B)行賄之給付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 (C)本罪適用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D)本罪之成立並非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