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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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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4 各法院法官事務分配,經年度終結前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如何決定?(A)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B)由庭長決定(C)由司法院決定(D)由所屬法院書記官長決定修改成為24各法院法官事務分配,經年度終結前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如何決定?A)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B)由庭長決定(C)由司法院決定(D)由所屬法院書記官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