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sh Ch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A)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五(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C)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D)應優先編列

【評論內容】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第 10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