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 Chang】評論
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第 10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凍結的條文就別記了 對背不完的考生來說只會更亂
【Jennifer Lin】評論
§164已凍結,所以不用記此條。
【Jie Hsieh】評論
記社會救助、國民就業、國民教育這三種預算要優先編列就好,本文當中已經停止適用的條文不必去記,有看過一次有印象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