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五
(B)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C)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應優先編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8336
統計:A(61),B(46),C(213),D(3621),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用户評論

Josh Chang】評論

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第 10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凍結的條文就別記了  對背不完的考生來說只會更亂

Jennifer Lin】評論

§164已凍結,所以不用記此條。

Jie Hsieh】評論

記社會救助、國民就業、國民教育這三種預算要優先編列就好,本文當中已經停止適用的條文不必去記,有看過一次有印象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