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下列何者雖未見憲法明文規定,但執行時,仍應符合憲法原則?
(A)警察臨檢之程序
(B)法院提審之程序
(C)羈押之司法審查
(D)縣警衛之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3262
統計:A(1600),B(187),C(123),D(3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警察臨檢須符合比例原則、實施臨檢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警察臨檢之合憲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

Jie Hsieh】評論

(B)、(C)=本文第8條,(D)=本文第110條,由縣立法縣執行的縣警衛之實施。所以除了(A)是大法官解釋,(B)~(D)都是本文當中有明文規定。

Mei】評論

縣警衛明訂於本文#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