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下列有關憲法增修條文所設計之解散立法院制度,何者為非?
(A)總統在宣告解散立法院前,應先諮詢立法院院長
(B)解散立法院後而重新選舉之立法委員,其任期至解散前立法委員之原任期屆滿為止
(C)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D)總統發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是因為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4948
統計:A(195),B(2818),C(66),D(1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民選首長的替補、總統

用户評論

Sally Wa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Cheng-Cheng L】評論

小弟不才,可否幫我解答:A選項敘述為何對?找不到依據條文..B選項敘述為何錯?總統跟立委選舉不是同時嗎(三合一選舉)?依答案重新選舉之立法委員任期不是至前立委之原任期,之後如何總統、立法委員分區、不分區三合一選舉?謝謝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 2  V 後段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