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有關公職人員罷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在院內言論不當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罷免之
(C)同一罷免案得罷免二人以上
(D)罷免縣(市)長之罷免案由縣(市)議會提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985
統計:A(1161),B(107),C(188),D(6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罷免案之提出

用户評論

Mark Chen】評論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ChiChing Sing】評論

被騙了題目沒看清楚

Tong】評論

言論不當"得"

李佳欣】評論

言論不當不在言論免責權的範圍。